媒体报道之我见
| 我也看《大病险七宗罪》(七)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6-08-04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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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险第七宗罪: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投保人以4000元/年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 | |
| 阅读全文 | 汤军 | 397次浏览 0篇评论 | 分类:媒体报道之我见 | |
| 我也看《大病险七宗罪》(六)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6-08-04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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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险第六宗罪: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保险公司有时会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型的重大疾病险,也要比不分红型费用高。而实际上,购买主险最好是买不分红的。因为分红型承诺的红利不是有保证的,只是预期,而且买大病险是为了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作者按:1.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险,也和其它产品一样,有利有弊,只看是否适合您。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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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看《大病险七宗罪》(五)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6-08-04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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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险第五宗罪: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岁),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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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看《大病险七宗罪》(四)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6-07-27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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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险第四宗罪:种类虚增不全赔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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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看《大病险七宗罪》(三)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6-07-27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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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险第三宗罪:虚假保险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以此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 | |
| 阅读全文 | 汤军 | 524次浏览 1篇评论 | 分类:媒体报道之我见 | |
| 我也看《大病险七宗罪》(二)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6-07-27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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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险第二宗罪:手术方式不符合现行情况 2005年11月9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并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5年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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