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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方航空公司所属CRJ200型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命机组人员全部遇难。陈苏阳是3名遇难上海人之一,他是全国高校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原本应该在前一天平安回到上海的他,签票后改乘失事的MU5210航班,悲剧就此降临在这个刚刚过完55岁生日的成功者身上。
2005年1月12日,陈苏阳的家属与航空公司协商,不欢而散。“陈苏阳没有买航空意外保险,只能得到航空公司21.1万元的赔偿,这数目仅仅是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
2005年3月4日,陈苏阳的妻子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要求依法制订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据悉,在包头空难遇难的3名上海人中,目前仅有1人接受了赔偿方案。
作者按: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法规正在完善之中,非常感谢陈苏阳先生的妻子能够以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来从积极之处解决问题,为后来之人谋权益。
本人网上查询航运事故赔偿,结果:如为国内航空运输,应按照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国际航空运输则主要是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赔偿。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有时相差很大。比如在美国,其国内运输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已经死亡,按其一生中可能获得的收入来赔付,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而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
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价值,生命价值=年收入×工作时间,要等到中国相关法规按每人生命价值赔付空难赔偿尚需时日,况且并非只有空难者才需补偿生命价值,其他英年早逝者难道就没有生命价值的保障问题吗?不,只是没有应当负责的机构,需要自我保障而已,为心爱的、依赖您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