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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看《大病险七宗罪》(四) (此文已搬到新家)

汤军 @ 2006-07-27 10:56:38
大病险第四宗罪:种类虚增不全赔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作者按:文中讲的极是,大病病种(500种)与类(10类)不同,不能只看数字的大小,即使不懂医,条款中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一定要看,不懂就问,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如果没有可信的专业人员协助,那就多接触几家产品,大体比较一下保险责任、大病理赔条件、保费,看看有无适合您收入情况的交费期,一般应无大碍。

至于赔付额度是否全额,我想这应该是产品设计和营销的小技巧,属于我不甚喜欢的小聪明一类,但也无可厚非,毕竟条款中已经明明白白写清楚了,不算欺诈。这个险种刚推出时,是市场上保障病种最多的,部分赔付换得多病种,也有相当的优势和竞争力。

最近看到一段电视采访:一女子婚前与男友出玩,回家时坐在酒后男友的摩托车上,翻车造成女子残疾,由于女方家一直要求男方赔偿,纠缠不休,两家几乎成仇。男子在内疚、烦躁、痛苦中与女方协议举债赔偿女方家10万元,后与另一女子成婚,原女方家由于女子仍暗恋男子、不服家人管教另提出索赔55万元,法院裁决男方再赔女方1万元,终审。我的感觉:女子当时坐在男方的摩托车上,她也知道可能发生的风险,坐上去就意味着她愿意承担这份风险,她对此事故也负有责任,您看呢?

类别:媒体报道之我见   369次浏览   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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