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险第一宗罪: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赔偿
太原市民董国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长健医疗保险。妻子去世后,经过向医生咨询,董国柱了解到,脑干出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对于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来给予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但是,当董国柱去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王绒线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不属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作者按:我相信文中提到的事例是真实的,这确实是保险公司可能给的答复(抱歉,不是我不相信别人,有时有些事例看起来失真)。我也研究其它一些公司的条款,有的第一感觉保障责任真多,再仔细一看,很多赔付都有限定条件,不是肯定能拿到的。
在市场上我经常碰到同业的竞争,有业务员为了突出优势把所有可能赔付的保额加起来“一言以蔽之”——“***钱就可以得到***保额,多便宜呀!”于是有的客户从多种建议中选择了这款“性价比”最高的产品,拿到保单发现了不同;有的比较信任我的朋友把建议书给我看,我为她分析各自的保障责任利弊。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在保监会的统一监管下,保险产品的性价比不可能差别很大,您需要做的只是选一款适合您的,比如您需要上文中提到的哪一种身故保险金等。
很多人买保险喜欢比,比价格、比保额、比病种的多少,但说实话,我从业多年,要研究透一个条款,还要费些时间呢,因为很多因素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选择,没有一个条款是占据所有优势的。您首次接触保险条款,一般来说一两个小时后已经头大如斗、找不着北了,要研究透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保障的病种从20种~40余种不等,哪些病是发生率很低的,哪些是真正惠及客户的,未来的趋势怎样,要有相当的医学知识才能正确判断。所以,还是劝您,找一个专业诚信的代理人更重要更有利。如若发现此代理人有夸张的倾向,哪怕喜欢他们的险种,也换个同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再谈,因为夸张的结果是你不知道该相信他的哪句话。
各公司条款设计风格各有不同,有的保险责任花样繁多,不同时间段不同保障,容易让人眼花缭乱,保险责任不易记清有时会忘记索赔;有的则针对性很强,责任简单明了,说明和理解都很容易。我也曾“跳槽”,目的是为信任我的朋友、客户找到我认为最好的险种,当然也想为自己创造一个最适合我的环境。我经常告诉我的客户现在我所在公司的条款是我最喜欢的,简单大气,不容易产生争议,且价位中等偏低:比如重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相同,且任一保险金给付后责任中止,就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相信您一定看得出我的个性了,也祝愿您找到适合您个性的产品。
